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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与常德山、常德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2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表人:刘兵,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常德山,男,1964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常德喜,男,1969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石如英,男,1958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常德山、常德喜、石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来民二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申请人贷款50000元及利息。案经本院调查及申请人财产举证,未发现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二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