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城信用社与建德市龙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建兵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城信用社,建德市龙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建兵,俞又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848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城信用社诉讼代表人:吴剑宁,主任。被执行人建德市龙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兵,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胡建兵被执行人俞又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对本案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建德市龙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梅城工农路9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建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建国用(2011)第382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花林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军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