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谷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牛选民与牛保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选民,牛保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735号原告牛选民,男,出生于1954年4月3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被告牛保富,男,出生于1993年1月20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选民与被告牛保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选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选民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选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文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友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