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三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杨与陈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陈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856号原告:李杨,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93968部队军官,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陈丽,女,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第七十一中教师,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杨与被告陈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杨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李杨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杨负担,余款35元本院退还原告李杨。(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谷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群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