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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新超诉高丽丽、赵华伟、刘渊、刘晓博、陈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新超,高丽丽,赵华伟,刘渊,刘晓博,陈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071号申请执行人郭新超。被执行人高丽丽。被执行人赵华伟。被执行人刘渊。被执行人刘晓博。被执行人陈芳芳。郭新超诉高丽丽、赵华伟、刘渊、刘晓博、陈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2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确认:一、被告高丽丽、赵华伟于2015年8月3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郭新超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2015年8月1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赵渊、刘晓博、陈芳芳对被告高丽丽、赵华伟应偿还原告郭新超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原告郭新超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被告高丽丽自愿负担。高丽丽、���华伟、刘渊、刘晓博、陈芳芳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新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高丽丽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高丽丽、赵华伟、刘渊、刘晓博、陈芳芳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照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