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靖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牛秀琴与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街道盐场堡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秀琴,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街道盐场堡村社区居委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靖初字第57号原告牛秀琴,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王毅、李金菊,城关区靖远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街道盐场堡村社区居委会,住址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宋德林,系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海玉、赵景诚,系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牛秀琴诉被告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街道盐场堡村社区居委会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向原告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该期限内缴费。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崔伟新审 判 员 任小梅人民陪审员 王小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成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