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一终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潘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一终字第4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湖南省安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上诉人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某某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潘某某以因家庭原因决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诉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某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潘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浚审判员 贺德全审判员 张 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丹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