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大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某、赵某某与韩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某,韩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377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77年某月某日出生。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80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韩某某,女,汉族,1953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向原告陈某、赵某某发出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要求其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本��诉讼费8170元,逾期不交的将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撤诉处理。但原告董永芳未在上述日期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米 华 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拉毛卓玛附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