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花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龚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花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花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某,男。花垣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4日以花检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龚某某于2015年7月1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朝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政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