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龚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花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花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某,男。花垣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4日以花检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龚某某于2015年7月1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朝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政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