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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东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占水与师斌、冀亚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占水,师斌,冀亚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东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赵占水。委托代理人彭耀民,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师斌。被告冀亚荣。委托代理人师斌,系冀亚荣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赵占水与被告师斌、冀亚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占水及委托代理人彭跃民、被告师斌及被告冀亚荣的委托代理人师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原告在滹沱河工地为被告做土石方工程,被告一直欠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09年1月19日出具了欠原告187392元的欠款条,后经催要,被告给付部分款项,至今尚欠90000元拖欠至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90000元及延迟履行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师斌、冀亚荣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总工程款数额对,因为在原告加油的费用数额上双方有出入,致使工程款未能全部给付。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师斌2009年1月19日出具的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正定滹沱河工地总方量51200方,单价3.66元师斌”。被告对自己的抗辩主张,未提交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调取了二被告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档案馆的婚姻状况档案,该档案显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综合以上有效证据及原、被告举证和质证情况,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原告承揽了被告在滹沱河工地的土石方工程,双方口头约定施工期间原告工程车辆加油费用由被告负担,结算工程款时一并扣除。至2009年1月19日原告共完成工程量51200方,每方单价为3.66元,总计工程款为187392元,被告支付现金53000元。原告称被告为其负担的油费为40800元,被告则称共为原告负担油费85216元(13315升×6.4元),因双方说法不一,导致诉讼,对此双方均未能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承揽被告土石方工程,被告应按原告完成的土石方数量依约支付原告报酬。对被告为原告垫付的油费,被告不能提交证据证实其为原告垫付85216元,而原告自认40800元,故应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的数额为93592元(总工程款数187392元-已支付53000元-油费408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90000元,未超出被告应支付的范围,对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并未约定履行期限,原告要求给付延迟履行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项请求予以驳回。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所欠原告款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师斌、冀亚荣支付原告赵占水工程款9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江哲审判员  赵 霞陪审员  张 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