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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小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小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世宝。被告:吴小珠(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4********)。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小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交物业费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小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齐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邱凯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