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陆宏与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山水名都小区。法定代表人倪志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伯和,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宏,居民身份证号码H42945(),私营企业主。委托代理人李明军,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明物业公司)与被上诉人陆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4)盱民初字第257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志明物业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志明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伯和、被上诉人陆宏的委托代理人李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二审中,因上诉人志明物业公司就其抗辩主张向法院提供了新的证据,致本案事实尚需进一步查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4)盱民初字第25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蒋同宝审判员 仲伟强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XX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