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林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矫春凤与曹緖勇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矫春凤,曹緖勇
案由
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林民初字第199号原告:矫春凤,女,1966年7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沈河区。被告:曹緖勇,男,1958年8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本院在审理矫春凤诉曹緖勇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矫春凤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撤回起诉后,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原告矫春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矫春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余775元,由原告矫春凤负担。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笑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