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1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长沙瑞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段君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瑞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君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1043-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瑞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段君瑞,男。上述申请执行人长沙瑞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段君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经于2013年7月5日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段君瑞尚欠申请执行人物业管理费3253元,利息56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并应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392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段君瑞银行存款392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辉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