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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执字第6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熊可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可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字第649-1号移交执行案件单位信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熊可梅,女,汉族,住信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4)茂信法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熊可梅刑事罚金一案,依判决被执行人熊可梅应交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熊可梅在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有存款账户,账号为80×××25,并有存款1000.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熊可梅在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0×××25账户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庆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