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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黄展飞犯诈骗罪、聚众斗殴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星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展飞。曾因犯诈骗罪,2004年1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还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诈骗罪,2006年10月18日被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黄展飞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9月14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2006年5月23日起至2010年11月22日止),因羁押期限已满,2010年11月19日黄展飞被取保候审释放。2015年4月8日,因吸毒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4月2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展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9月6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展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黄展飞在位于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仙女街的移民基地租赁了一套住房。2015年4月7日,黄展飞与黄某甲、黄亚建、刘伟强共同在位于仙女街的海洋清吧玩耍。期间,黄展飞拿200元钱给黄亚建要其去购买毒品来吸食,黄亚建随后电话联系彭威称要帮忙购买毒品,之后,彭威来到该清吧从黄亚建处拿了200元钱购买了毒品,并返回到清吧与黄展飞等人会合。随后,彭威提出要到黄展飞的出租房去吸毒,黄展飞表示同意,并把钥匙拿给彭威。接着黄展飞、彭威、黄亚建、黄某甲四人来到出租屋,黄某甲按照黄展飞的提示在该房间卧室一柜子里找到了吸毒所使用的矿泉水壶,彭威则将毒品和锡纸拿出来进行烧烤,四人在该房间共同吸食了毒品。尔后,黄展飞因有事先行离开,待黄展飞返回家中时发现彭威已遇害。遂主动到万宝派出所报警,并如实供述了他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将黄展飞抓获并当场缴获了吸毒工具。被告人黄展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展飞协助公安民警抓获了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入黄亚建、黄某甲。该院认为,被告人黄展飞容留他人在其租赁的房屋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展飞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黄展飞在此次犯罪中系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黄展飞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减轻或免除处罚。诉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展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他是主动到派出所去投案自首的,应认定为有自首情节;并且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法院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展飞系吸毒人员。2015年3月,被告人黄展飞租赁了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仙女街移民基地的一套住房。2015年4月7日,被告人黄展飞与黄某甲、黄亚建、刘伟强一起在仙女街的海洋清吧玩耍。期间,黄展飞拿出200元钱给黄亚建要求他去购买毒品,黄亚建随即电话联系彭威称要购买毒品,之后,彭威来到该清吧从黄亚建处拿了200元钱购买了毒品,并返回到清吧与黄展飞等人会合。随后,彭威提出要到黄展飞的出租房去吸毒,黄展飞表示同意,并把钥匙交给彭威。接着黄展飞、彭威、黄亚建、黄某甲四人来到黄展飞出租屋内,黄某甲按照黄展飞的提示在该房间卧室一柜子里找到了吸毒所使用的矿泉水壶,彭威则将毒品和锡纸拿出来进行烧烤,四人在该房间内共同吸食了毒品。尔后,黄展飞有事先行离开,待黄展飞返回家中时发现彭威遇害,遂到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万宝派出所报警称有人在他房间内故意杀人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将黄展飞交由娄底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处理,并当场缴获了黄展飞房间内的吸毒工具。案发后,被告人黄展飞协助公安民警抓获了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的犯罪嫌疑入黄亚建、黄某甲。被告人黄展飞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黄展飞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黄展飞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2、被告人黄展飞的供述,证明在2015年4月7日晚上,他与黄某乙、黄某甲、彭威一起来到他在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仙女街移民基地所租的住房内吸食毒品。吸完之后,他有事先行离开,等他回到房内时,发现彭威遇害,即到万宝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他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涉嫌故意杀人的黄某甲、黄某乙的事实;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7日晚,他和黄某甲一起到了万宝仙女街海洋清吧玩,在那找到了黄展飞和刘伟强,刘伟强打电话给彭威过来玩。于是,他、黄某甲、彭威、黄展飞一起到黄展飞租的房屋内吸毒。吸毒之后,黄展飞有事先离开,他与黄某甲认为彭威所买的毒品太假而与彭威发生争执并将彭威打死的事实;4、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7日,他与黄某乙、彭威、黄展飞一起在黄展飞所租的房屋内吸毒,吸完毒之后,因怀疑毒品有假,而与黄某乙将彭威打死的事实;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9日他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黄展飞的事实;6、(2007)娄中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黄展飞曾因犯诈骗罪,2004年1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还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诈骗罪,2006年10月18日被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的事实;7、被告人黄展飞的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黄展飞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故意杀人的黄某乙、黄某甲事实;8、相关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拍摄了被告人黄展飞容留他人在其所租住的房间内吸毒用的壶和锡纸的照片的事实;9、尿样检测报告书,证明黄展飞、黄某甲、黄某乙经检测尿液呈阳性,近期吸食了毒品的事实;10、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黄展飞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事;11、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报送案件意见书,证明犯罪嫌疑人黄某乙、黄某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由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报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的事实;相关程序性文书,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事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展飞容留他人在其租赁的房屋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展飞系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展飞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展飞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黄某乙、黄某甲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展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天岩人民陪审员  刘传桃人民陪审员  邓和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小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