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范鹏飞与被告贾英华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鹏飞,贾英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121号原告:范鹏飞。委托代理人:李春江。委托代理人:刘强。被告:贾英华。原告范鹏飞与被告贾英华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吴松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邰越群、代理审判员黄大鹏参加评议,书记员胡明明担任记录。2015年8月31日,原告范鹏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英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范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鹏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范鹏飞承担。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邰越群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