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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法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锦山与李敬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锦山,李敬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张锦山,男,汉族,1945年2月28日出生,住太康县。被执行人李敬常,男,汉族,1949年9月28日出生,住太康县。张锦山申请执行李敬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敬常已按照已经生效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0)太民初字第01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张锦山申请执行李敬常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执行结案,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0)太民初字第01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员员李景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清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