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向绪林与石门县移民开发局、石门县维新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初字第3号起诉人向绪林,男,住湖南省临澧县。2015年9月8日,本院收到向绪林的起诉状,要求石门县人民法院判令石门县移民开发局、石门县维新镇人民政府补偿房屋经济损失62400元和恢复向绪林父亲移民身份以及补偿费用12400元。本院认为,向绪林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向绪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伟署审判员 杨 伟审判员 唐汇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辉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