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向绪林与石门县移民开发局、石门县维新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初字第3号起诉人向绪林,男,住湖南省临澧县。2015年9月8日,本院收到向绪林的起诉状,要求石门县人民法院判令石门县移民开发局、石门县维新镇人民政府补偿房屋经济损失62400元和恢复向绪林父亲移民身份以及补偿费用12400元。本院认为,向绪林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向绪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伟署审判员  杨 伟审判员  唐汇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辉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