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548号原告马某某,男。被告杜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世东人民陪审员 韩晶晶人民陪审员 尹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