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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静与方晓蕾、曹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静,方晓蕾,曹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186号原告:黄静。被告:方晓蕾。被告:曹玉花。原告黄静与被告方晓蕾、曹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燕玲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于原告黄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6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黄静负担。审 判 长  严文明代理审判员  冯燕玲人民陪审员  黄如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奥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