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静与方晓蕾、曹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静,方晓蕾,曹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186号原告:黄静。被告:方晓蕾。被告:曹玉花。原告黄静与被告方晓蕾、曹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燕玲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于原告黄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6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黄静负担。审 判 长 严文明代理审判员 冯燕玲人民陪审员 黄如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奥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