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二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成都禾田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分公司、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禾田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分公司,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1000号原告成都禾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郑建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朋,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庆丰路2号。法定代表人辛小民,经理。被告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中昌北路南端两侧鸿昌广场7-1-101号。法定代表人昝亮,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淑兰,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禾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分公司、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禾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1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禾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希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玉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