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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三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潘福超诉毛海波、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福超,毛海波,赵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402号原告潘福超。被告毛海波。(未到庭)被告赵霞。(未到庭)原告潘福超与被告毛海波、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智博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远、人民陪审员李峰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福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海波、赵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潘福超诉称,被告毛海波、赵霞系夫妻关系,被告毛海波以个人财务紧张为由向原告潘福超借款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于2013年12月7日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4年5月7日还款,利息人民币500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利息5000元后拒绝给付欠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200000元。被告毛海波、赵霞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毛海波、赵霞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7日,被告毛海波因资金周转需要从原告潘福超处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约定利息人民币5000元,并载明被告于2014年5月7日还清欠款。借款当日原告潘福超实际给付被告毛海波人民币193000元。此后被告给付原告利息人民币5000元,其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拒绝给付。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200000元。另查明,被告毛海波、赵霞于2014年5月19日离婚,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借条一份、银行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婚姻记录表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法有效,被告应偿还原告欠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因原告实际给付被告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93000元,故本院按照此数额予以判付。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海波、赵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潘福超欠款人民币19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智博代理审判员  李 远人民陪审员  李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