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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州高菲雅皮具有限公司与刘建平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高菲雅皮具有限公司,刘建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241号申请人:广州高菲雅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徐连凤,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待君,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雅安,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刘建平,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代理人:薛莹荣,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文华,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州高菲雅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菲雅公司)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5】1178号终局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高菲雅公司申请认为:刘建平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前30天向我司提出离职,而直接旷工并干扰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严重违反生产纪律和劳动合同,给我司带来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仲裁庭直接判决我司支付工资,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刘建平与我司签署了劳动合同,隐瞒了该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金额的约定等关键性的直接证据,仅提交一份我司贴出的招工广告,对仲裁庭关于工资数额的认定作出了误导。综上,我方请求撤销原仲裁裁决。刘建平答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同意原仲裁裁决。高菲雅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交以下证据:1、该公司规章制度及公示照片,证明员工自动离职的条件及规章制度已公示;2、客户扣款证明,证明该公司产生的违约金;3、报警回执,证明员工闹事;4、采购订单合同,证明交货时间;5、其他案外员工书面证词,证明被申请人等人闹事情况;6、计件卡,证明部分员工是计件工资制;7、其他案外员工的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及计件卡;8、工资签收条,证明工资发放有签收记录。刘建平质证称:对规章制度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在职期间对该制度并不知晓。规章制度存在大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规定。不清楚照片反映的是什么样的内容。对扣款通知书不予确认,无法确定真实性,且与本案无关联性。申请人目前在职员工有200多人,订单出现问题不能只归责于被申请人等离职员工。关于报警回执,不清楚具体事由,报警时间是2015年5月5日下午5时,该报警时间与申请人主张的事实无关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报酬发生纠纷是2015年4月27日,该报警回执与本案无关联。关于证人证言,证人为申请人的在职员工,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该证言缺乏客观性,且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该证人证言不应采纳。对计件卡不予确认,该计件卡未经过被申请人的签名确认。对工资签收表不予确认,与本案无关联性,其内容也证明申请人并未支付被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申请人未在仲裁期间提交证据,且多数并不为被申请人所持有,仲裁依据当时的证据对事实进行认定,且该认定与客观事实相符,因此,仲裁裁决应当予以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高菲雅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事由,不符合上述规定。原仲裁裁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故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撤销劳动仲裁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高菲雅皮具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5】1178号终局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高菲雅皮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丹审 判 员  邹群慧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嘉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