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蔡悦燥与怀集县坳仔镇水管所,蔡国云,温天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悦燥,怀集县水管所,蔡国云,温天楚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188号原告蔡悦燥,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0010。被告怀集县水管所(原怀集县水利水电管理站),地址怀集县,组织机构代码G1880389-5。负责人蔡国云,站长。被告蔡国云,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温天楚,男汉族,1971年3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中文化居委会城中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71********。系怀集县水管所职工,被告温天楚,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0019。本院在受理原告蔡悦燥诉被告怀集县坳仔镇水管所、蔡国云、温天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1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悦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8元,撤诉减半收取1154元,由原告蔡悦燥负担。审判员 邱玉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焕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