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执民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丽水市天仁门窗装璜有限公司、兰向彪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丽水市天仁门窗装璜有限公司,兰向彪,雷小珠,兰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丽执民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诉讼代表人徐小康。被执行人丽水市天仁门窗装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向彪,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兰向彪。被执行人雷小珠。被执行人兰向东。本院依据已生效由丽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丽仲案字第82号裁决书,执行被执行人丽水市天仁门窗装璜有限公司应当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借款人民币820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60000元,被执行人兰向彪、雷小珠、兰向东在上述债务最高额2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丽水市天仁门窗装璜有限公司、兰向彪、雷小珠、兰向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丽水市天仁门窗装璜有限公司、兰向彪、雷小珠、兰向东在2015年9月6日前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丽水市天仁门窗装璜有限公司所有使用坐落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云景路112号厂区内的房地产。即房产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01××93号、01124094号,建筑面积分别为1140.48平方米、1829.40平方米、4949.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丽国用(2009)第4600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776.820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裘建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