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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赵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兰德双与赵伯克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赵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兰某某,女,1984年6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宗民,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83年5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5年9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宜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冠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