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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卡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杭州转塘街道沈家弄股份经济合作社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67号原告:卡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KASENINTERNATIONALHOLDINGLIMITED)。诉讼代表人:朱张金。被告:杭州转塘街道沈家弄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沈树良。原告卡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森公司)为与被告杭州转塘街道沈家弄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沈家弄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告沈家弄经济合作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双方争议涉及土地合作开发,故本案应系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开发土地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且本案争议标的为人民币4000万元整,故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余 晟审 判 员  章保军代理审判员  XX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旻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