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秦小平与蔡建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小平,蔡建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459号原告秦小平,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建红,女,1968年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小平诉被告蔡建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小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秦小平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秦小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童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