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铁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龚志勇与襄阳邦捷物流有限公司、襄阳建山科技有限公司、余修林、刘建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铁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龚志勇,男,汉族,1969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雷昆,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襄阳邦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粉阳路(国税局家属院内)。法定代表人余修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襄阳建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汽车工业园新光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建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铁路运输法院(2015)鄂襄铁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襄阳邦捷物流有限公司、襄阳建山科技有限公司、刘建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襄阳邦捷物流有限公司、襄阳建山科技有限公司、刘建山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龚志勇运费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03229.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7元,执行申请费1426.2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襄阳邦捷物流有限公司、襄阳建山科技有限公司、刘建山在银行的账户中的存款105812.47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从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赵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吴世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