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贇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69号罪犯李贇,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6日作出(2009)九法刑初字第10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42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2013年10月15日两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罪犯李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罚金未缴纳,退赔经济损失未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南洪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