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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小军与遂昌精诚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军,遂昌精诚茶业有限公司,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270号原告林小军。委托代理人。被告遂昌精诚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海斌。原告林小军与被告遂昌精诚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6500元;2、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3月1日,被告遂昌精诚茶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林小军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息15‰计算,按月结息,借款期限暂定一年。截止2015年7月31日,被告实际支付了30个月的利息共计45000元,尚欠11个月的利息共计16500元,借款本金100000元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遂昌精诚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小军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6500元,共计11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案件受理费1315元,由被告遂昌精诚茶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建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