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舟认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培峰、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培峰,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认字第22号申请人:李培峰,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代理人:李胜军,山东海之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西码头开发区A1房(32号楼)102室。组织机构代码14875779-8。法定代表人:李立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李培峰因本院公告拍卖被申请人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星畅6”船,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甬海法登字第11-2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李培峰债权登记的申请。经对申请人李培峰提供的青岛海事法院(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的审查,本院认定前述生效调解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李培峰申请登记的138690元债权及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均予以确认;二、对申请人李培峰申请登记的上述债权对“星畅6”船享有船舶优先权亦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