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林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法定代理人陈本超。被执行人王林周。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林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林周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2000元,已受偿人民币33480元,未受偿人民币85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林周无法查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2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马存福审判员 陈耀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兴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