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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3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与范祝桥、钟惠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4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103号。代表人严大丰,行长。被执行人范祝桥,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钟惠萍,女,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范章祺,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小红,女,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范史青,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俊珠,女,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范祝桥、钟惠萍、范章祺、林小红、范史青、林俊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范祝桥、钟惠萍、范章祺、林小红、范史青、林俊珠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执行人范祝桥、钟惠萍、范章祺、林小红、范史青、林俊珠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范祝桥、钟惠萍、范章祺、林小红、范史青、林俊珠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范祝桥、钟惠萍、范章祺、林小红、范史青、林俊珠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文越审判员廖冰审判员连泳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卢成龙(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