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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35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德阳市志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天一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志达商贸有限公司,德阳天一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594-1号原告:德阳市志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绍清,该公司经理。被告:德阳天一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9月3日作出(2015)旌民保字第473-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德阳市志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天一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德阳天一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德阳天一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144.54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李绍清营业房一套的查封。审判员  贾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