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浙江麒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盘锦恒锦管桩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麒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盘锦恒锦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412号原告:浙江麒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其龙。委托代理人:汪家生,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锦恒锦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寇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麒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恒锦管桩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麒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盘锦恒锦管桩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失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麒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金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柳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