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史东生y与孙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东生,孙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1353号原告史东生,男,1968年9月14日生,地址长春市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孙彬,男,1989年7月15日生,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史东生与孙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东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彬名下财产,并以原告史东生名下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史东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史东生(身份证号xxx)名下的位于长春市二道区经纬南路xxx号万科上东区xxx栋xxx室的房产,丘地号xxx;二、查封被告孙彬(身份证号xxx)名下位于长春净月开发区博学路的复地净月国际xxx期xxx幢xxx单元xxx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 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