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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杭州华峰轻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朱国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华峰轻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催字第24号申请人:杭州华峰轻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华。委托代理人:祝叶平,女,1980年8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0********,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上余镇七一村47号,系公司员工。申请人杭州华峰轻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0010004128790148号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叁万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12月18日、到期日期2015年1月18日、申请人杭州华峰轻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南京招标中心、支付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华峰轻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辽敏审  判  员 金秀娟代理 审 判员 孙怡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