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执字第0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孙敏学与王振东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敏学,王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061-2号申请执行人孙敏学,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执行人王振东,男,汉族,中专文化。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韩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敏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王振东偿还其人民币19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用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王振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337元(含执行费)予以划拨,并已支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王振东已将(2014)韩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韩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涛审 判 员 王锁祥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吉文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