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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37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杰与张海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张海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768-2号原告张杰。被告张海滨。原告张杰诉被告张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寿民初字第376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据原告的请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被告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召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