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37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杰与张海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张海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768-2号原告张杰。被告张海滨。原告张杰诉被告张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寿民初字第376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据原告的请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被告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召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