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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贾丽滨与郝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丽滨,郝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641号原告贾丽滨,男,1988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告郝磊,男,1980年1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丽滨与被告郝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贾丽滨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丽滨撤回对被告郝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祁生审 判 员  毛 月人民陪审员  郑丽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庆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