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贾丽滨与郝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丽滨,郝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641号原告贾丽滨,男,1988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告郝磊,男,1980年1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丽滨与被告郝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贾丽滨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丽滨撤回对被告郝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祁生审 判 员 毛 月人民陪审员 郑丽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庆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