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异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新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异字第00002号异议人: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201室。法定代表人:俞文宏,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万义强,系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新,湖北陈重名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湖北新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20号国际城8号写字楼25层。法定代表人:李爱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乐,系湖北新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宏略,系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荆州市监利天域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江城大道106号。法定代表人:杨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新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监利天域港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鄂武昌执字第7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域港务公司的银行存款12937160.2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3日止为4821885.7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于2015年6月4日冻结天域港务公司在平安银行武汉分行账号为*8009账户的企业定期存款12937160.20元。案外人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湖北新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已将上述被冻结的存款质押给其公司,其公司对上述被冻结的存款享有质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期间,异议人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万文沙审判员陶冲祥人民陪审员谢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金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