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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小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振海诉张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振海,张松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小字第160号原告李振海,男,194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涉村镇。被告张松峰,男,193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园丁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海诉被告张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振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振海负担。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凤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