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小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振海诉张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振海,张松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小字第160号原告李振海,男,194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涉村镇。被告张松峰,男,193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园丁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海诉被告张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振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振海负担。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凤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