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4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颖与张建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颖,张建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4082号原告赵颖,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张建春,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欣然,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赵颖诉被告张建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颖于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赵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九十三元,由原告赵颖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衍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雅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