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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4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颖与张建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颖,张建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4082号原告赵颖,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张建春,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欣然,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赵颖诉被告张建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颖于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赵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九十三元,由原告赵颖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衍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雅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