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马猛与韦道山、刘爱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猛,韦道山,刘爱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19号原告:马猛,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王金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翔,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道山,男,汉族,1964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刘爱贤,女,汉族,1964年,3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马猛诉被告韦道山、刘爱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林、人民陪审员杨莉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猛的委托代理人王金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韦道山、刘爱贤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猛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12年3月16日,两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从原告处借款8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但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从立案之日起算);二、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韦道山、刘爱贤在法定的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经审理查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12年3月16日,两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从原告处借款8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马猛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嗣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借款,两被告未能及时偿还。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由借条及原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有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本院对此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在借款后,经原告催要未能及时返还借款,应承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但原告主张口头约定利息两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两被告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韦道山、刘爱贤返还原告马猛借款8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5年4月21日至借款付清为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00元,由被告韦道山、刘爱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 蕾代理审判员 陈 林人民陪审员 杨莉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