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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等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37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86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等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2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韩某某应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王某某抚养费5000元(2014年至2031年止),但韩某某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王某某同意与所应支付韩某某彩礼款12000元予以抵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29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中2014年度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