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江诉被告赵永红、赵江龙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江,赵永红,赵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张江。委托代理人尤娟。被告赵永红。被告赵江龙。委托代理人李肖成。委托代理人魏纪伟。原告张江诉被告赵永红、赵江龙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张江负担。审 判 长 赵丽莉代理审判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