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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江诉被告赵永红、赵江龙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江,赵永红,赵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张江。委托代理人尤娟。被告赵永红。被告赵江龙。委托代理人李肖成。委托代理人魏纪伟。原告张江诉被告赵永红、赵江龙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张江负担。审 判 长  赵丽莉代理审判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