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张媛与王玲玲、河北鼎协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媛,王玲玲,河北鼎协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339号原告:张媛。被告:王玲玲(曾用名王小明),现身份证号:133001196306290449。被告:河北鼎协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奕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媛诉被告王玲玲、河北鼎协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媛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玲玲(王小明)、河北鼎协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张媛向本院交纳了33000元保证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玲玲(王小明)、河北鼎协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我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