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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卫滨法执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申请执行新乡市豫兴纸业有限公司、河南新乡科丰纸浆制品有限公司、李中森、史勤、李百泉、李毛旦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卫滨法执字第226-1号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地址:新乡市平原路598号。被申请人:新乡市豫兴纸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李中森,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南新乡科丰纸浆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李东喜,董事长被申请人:李中森,男,汉族被申请人:史勤,男,汉族,被申请人:李百泉,男,汉族,被申请人:李毛旦,男,汉族,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申请执行新乡市豫兴纸业有限公司、河南新乡科丰纸浆制品有限公司、李中森、史勤、李百泉、李毛旦借款纠纷一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的(2008)卫滨民二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被执行人新乡市豫兴纸业有限公司、河南新乡科丰纸浆制品有限公司、李中森、史勤、李百泉、李毛旦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卫滨民二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新乡市豫兴纸业有限公司持有中原银行股权2728341股,及利息,分红(股权证号:00002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吴利伟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平清 来源: